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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宜春政府网   更新时间: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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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商事制度改革坚持“宽进”“严管”相结合,“放管服”相结合,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积极建立以企业信息公示为基础,企业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到2020年,各地、各部门基本建成信息化系统并互联互通,做到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标准化和部门信息共享应用全覆盖,基本建立部门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形成体系完整、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监管有力、公开透明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效能,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经营,进一步推动法治宜春、“智慧宜春”建设,为“决战工业八千亿、做大宜春中心城区、做强宜春市本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法治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既以法律为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履行部门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又以信用为支撑,加强信用奖惩,引导企业严格自律,诚信为本,遵守经营规则,弘扬社会美德。

  --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既强化信用监管,惩戒失信行为,大幅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又强化信用激励,奖励守信行为,大幅提升企业守信价值。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既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又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制度监管与技术监管相结合。既强化制度监管,构建长效机制,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信用监管”模式,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涉企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互联互通。 

  1.制定涉企信息公示清单。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制定涉企信息公示清单,对企业从设立到运营、退出市场的全过程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将政府部门履职和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非涉密信用信息充分公开,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让企业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以信用评价为中心,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进而推动社会共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与信用宜春、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江西省诚信红黑榜等对接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予以披露和曝光。

  2.统一归集涉企信用信息。秉持“用字当头、主动开放、以用促归、以用促建”的理念,提升公示系统运用和管理的能力水平,夯实涉企信息归集共享的工作基础,确保应归尽归,畅通归集渠道,扩大覆盖范围。制定涉企数据归集目录清单,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提供、谁负责,谁归集、谁共享”的原则,加大数据归集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省市有关要求,加大政府部门数据归集力度,在数据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集政府部门的许可信息、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将涉企信息归于企业名下并上传信用宜春,形成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仓库。坚持重点归集和一般归集、分类归集相结合。一是基本数据,归集反映企业经营状态的注册登记、企业年报、抵押质押、行政许可等信息;二是处罚及司法数据,重点归集反映企业失信情况的法院判决信息和涉及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金融安全等重点领域处罚数据;三是预警数据,归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信息,包括欠税、欠社保、欠薪、欠水、欠电、检测检验、消费维权、双随机抽查等,及时发出预警,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四是荣誉信息,归集反映企业获得的正面信息,包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荣誉授予,专利技术、新产品证书、质量认证、商标等各类信息;五是市场化数据,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抓取网络平台数据、行业协会自律信息、有资质的征信机构评价评估信息等。通过数据归集,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建立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识别的“经济户口”,实现信用信息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张力。加强各类信息抽查力度,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强涉企信息大数据运用。在大数据时代,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将越来越依赖相关的数据分析作出。必须突破过去结构性数据的局限,将各类数据在实践中进行整合,实现对市场的精确监管。创新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消费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公示公开更多生产经营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关联分析,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大数据分析能提供非常精准的监管信息,可以准确的发现经营异常企业的分布,以及进入经营异常状态的原因,为基层一线监管人员提供数据支撑。还可以根据系统提供的综合数据,分析违规企业在地区、行业、注册资金、周期、类别等方面的共同规律,针对容易犯规的企业,及时发出行政告诫和消费预警,帮助消费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定期发布企业信用监管白皮书,营造全社会关注企业信用的良好氛围。

  (二)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机制。 

  1.鼓励支持市场化信用评价。挖掘信用价值,让老百姓分享“信用数据红利”。鼓励发展信用评估、信用融资等信用服务业。鼓励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引进符合监管要求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落户宜春,有重点地培育一批有潜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安全,提升我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运用评价评级成果,探索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融资。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让信用等无形资产在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政策性担保等方面发挥作用。

  2.探索企业守信践诺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在先、监管执法在后的监管改革,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公示信用承诺书。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生产领域开展企业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在流通领域开展以放心消费、满意消费为重点的守信践诺;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自主公示安全隐患、风险警示等数据信息,就保障公众安全作出信用承诺,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对企业不守承诺发生违法行为,按照先承诺、后监管的原则,依法查处并予以公示。推动企业自律机制建设,形成“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3.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除涉及环境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等严重失信企业外,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由发起部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并通过企业信用共享平台标注于企业名下,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的原则,对其没有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后果的行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期为三年,对公示期限届满的企业按要求及时撤下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改变单位提请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三)切实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和转变监管理念。 

  1.推进基层网格化监管模式。按照全省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层规范化建设有关要求,将“五统一、五优化、五规范”落到实处。根据监管区域划分不同网格,压实网格责任,配备网格人员,落实市场协管员、信息员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制定网格工作规范,明确划分监管权责。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大网格监管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网上网下一体化监管。以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为中心,开发企业监管电子地图,形成发现、上传、处理、反馈闭环机制,相关信息在综治、城管等部门间互联互通、执法联动,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

  2.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对照权力清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方式等内容。制定各部门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有差别化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对守信企业,减少“双随机”抽查比例,将失信企业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环境保护、金融投资、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失信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切实提高监管效率。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诚信问题部门联合专项治理,坚决打击严重失信行为。加强结果运用,突出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各部门应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四)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加强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信息推送。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联合奖惩的发起责任,建立“各家发布、多家响应、协同监管、联合奖惩”机制。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3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6〕1031号)要求,根据企业在本领域发生的守信、失信行为,明确对企业进行守信、失信分类,并将所涉及的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和实施期限一同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并上传信用宜春,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2.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在财政资金补贴、项目申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融资、荣誉授予等方面给予优先。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3.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失信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及诚信公示活动,限制或禁止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限制或禁止相关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或者行业禁入、限制等。

  4.加强失信企业市场性行业性约束。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乘飞机、乘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5.加强失信企业社会性约束。引导支持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在经营、交易、消费、就业等过程中,查询参考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对企业信用开展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加强企业信用的社会监督。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站位,深刻认识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建立企业信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文明办、市工商局、人行宜春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政务信息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企业信用监管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

  (二)细化工作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把企业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以本实施意见为基础,对重点工作项目进行细化分解, 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方案, 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做到各项任务分工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提供清晰、明确的政策指引。

  (三)严格督促检查。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运用、互联互通工作作为市直机关绩效管理考核依据、县市区科学发展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考核内容,重点加强强制性归集数据清单、联合奖惩落实情况考核。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工作调度,跟踪掌握进度,协调推动。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对工作任务进展缓慢、综合评估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工作约谈。

  (四)夯实工作保障。落实相关保障,确保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广大干部大胆探索、敢于担当,营造崇尚实干、争创佳绩的良好氛围。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社交媒体的作用,引导社会舆论和各方预期,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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