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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壮大实体经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宜春政府网   更新时间: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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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培育壮大实体经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3日 

 

   

关于培育壮大实体经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众创业、个升企、企入规、规转股、扶上市、育龙头、聚集群”,进一步壮大特色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形成梯形产业链条,打造宜春产业升级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江西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战略部署,坚持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践行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十六字”方针,着力优化实体经济存量,做大实体经济增量,提升实体经济质量,打造宜春产业升级版,全面提高宜春实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夯实“建设美丽宜春决胜同步小康”基础。 

二、发展目标 

坚持稳增长与调结构并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全面强化“财税、金融、资源”三大支撑,大力实施“众创业、个升企、企入规、规转股、扶上市、育龙头、聚集群”七大行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现培育壮大实体经济的目标。 

——众创业:从2017年起,每年新增个体工商户1万户以上; 

——个升企:2017年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1500家,之后每年完成2000家; 

——企入规:从2017年起,每年新增各类规模以上企业300家; 

——规转股:从2017年起,每年完成股份制企业改造10家; 

——扶上市:从2017年起,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2家、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10家; 

——育龙头: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过10亿元、过50亿元的工业龙头企业分别达到750户、90户、3户,到2019年分别达到1000户、100户、10户;从2017年起,每年新增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0家、服务业龙头企业10家; 

——聚集群:2017年11个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400亿元,到2019年突破3000亿元;2017年培育市级及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4个,到2019年培育市级及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10个;2017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达到10个,到2019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达到16个。 

三、工作重点 

(一)千方百计鼓励大众创业 

1.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扩大贷款扶持对象范围,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原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高贴息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符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小微企业(包括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最高限额400万元。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在信誉社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其他创业项目前景好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返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以及社会服务组织和休闲农业等经营主体纳入“财政惠农信贷通”支持范围,开展联合担保、订单质押等新型贷款担保方式,实行最低利率优惠。设立市级创业创新基金1600万元,重点对创业项目、创业团队和创投机构予以支持。 

2.强化创业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宜春市科技孵化器培育和管理办法》,对创业主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期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每月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6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对特色示范众创空间、众创空间租金、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聘用创业导师成本、创客创新创业成本、创客贷款担保费、创客购买服务等进行补贴。实施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项目扶持;每年评估认定5个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并按基地规模大小及成效对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每个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示范(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每个给予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帮助提升创业能力。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类有创业意愿者,免费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有效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4.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完善创业项目库建设,对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评估论证通过,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创业人员选中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1000元/个的项目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成功对接3户以上(含3户)的,给予开发征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鼓励各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县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资助,对参加省级创业大赛前三名和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按省定标准给予相应资助。以上奖励除省有明确政策规定需市级给予补助或由省直接补助之外,其余均由受益财政进行补助。 

5.鼓励培育创业主体。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者(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支持建立、完善、丰富宜春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各项创业扶持功能,推进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鼓励市辖区内其他高校加快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其专业属性、培育人数、孵化规模,给予30—100万元的资助。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批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备案,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 

(二)推动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6.个体工商户因转型需要,将房产、土地划转给其个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7.转型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部是管理型企业,其连锁经营门店允许继续保留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设定三至五年的宽限期,逐步转型为分支机构和法人实体,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对“个升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8.对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对转型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9.加大对“个升企”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将“个升企”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的范围,提升对“个升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为“个升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提供便利,并对“个升企”企业贷款实行“一站式”和限时审批。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和“个升企”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及现金流等特点,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大力开展“星级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创评暨“诚商信贷通”工作的推广,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个升企”创造基础条件,提供信贷支持。 

10.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三)促进规模以下企业转入规模以上企业 

11.优化对接服务。市、县两级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企业入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业申报办、建设领域申报办(含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申报办)、批零住餐申报办和服务业申报办,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具体负责“七类”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的申报入规工作。 

12.做大产业规模。在“财园信贷通”审批过程中,重点向“七类”企业倾斜,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切实抓好大口径服务业集聚区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以商业综合大市场和服务业集聚区为一体形式的申报入规。对发展状况好、已达到或即将达到限额标准的批零住餐大个体户,积极引导其转型升级,并及时申报纳入“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范围。 

13.健全统计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制度,根据各自掌握的资料和统计部门资料进行比对,查遗补漏,合成申报入规企业培育群,及时发现达标企业和可培育企业,建立台账。对达标企业加强入规审批业务指导,尽快引导入规;对具备入规潜力的企业抓好重点培育,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4.当年年内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由市、县两级政府各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15.对中心城区建成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除房地产、自用办公区域之外的商业服务业面积不低于80%)、县(市)城区建成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除房地产、自用办公区域之外的商业服务业面积不低于80%)项目投资者,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5万元、3万元奖励。 

16.对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五星级以上宾馆,年纳税额与上年度相比超出20%的,由受益财政按超出部分地方留成的10%给予奖励。 

(四)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17.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备案登记制度。各类计划上市、挂牌的企业应及时在市上市办和各县(市、区)上市工作部门备案登记,拟上市、挂牌企业应与市上市办签订协议,履行有关义务和承诺,不得因主观原因随意退出上市程序,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原则上不得外迁,否则所获各种与上市、挂牌有关的奖励资金和扶持资金应予退缴。市、县两级上市工作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我市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参照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准入标准,定期对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规上企业进行统计分析,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构建不同层次的后备资源队伍。 

18.实施分类指导和梯度培育计划,重点从规上企业的龙头企业中培育拟上市、挂牌企业,市上市办将筛选出来的企业予以分类,针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分类指导、分层支持。列为拟上市、挂牌企业的,享受拟上市、挂牌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安排市领导挂点帮扶。组织改制上市专家服务团,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9.企业为上市、挂牌而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变更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凡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在建工程转让、固定资产增值等事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为上市、挂牌需规范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权证应缴纳的税费,由受益财政按照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列支扶持。 

(五)全力以赴扶植企业上市 

20.企业为上市、挂牌而进行资产、业务、资源、股权重组,所涉及到的工商登记、房产、土地、商标和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变更手续,资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转让手续,以及企业产权评估登记、交易,土地、房屋测绘、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标准查询、特种设备检测等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在市权范围内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 

21.企业为上市、挂牌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需要清理规范此前年度财务,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服务和支持,因此而补缴的税费由受益财政按照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列支扶持,其中30%在股改完成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挂牌后兑现。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因规范股权结构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列入证监部门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完成股改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高端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共计不超过5人)缴纳的薪资及奖金等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由企业于次年向受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最长期限为五年,企业上市、挂牌后,不再享受此政策。 

22.企业自股改完成当年起,较上年度同比新增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由受益财政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列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长期限为三年;企业上市、挂牌后,不再享受此政策。企业首发上市、挂牌融资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资金80%以上投资本市,且属于国家和省市政策支持项目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23.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申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方面,市发改、工信、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商务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本市范围内创投公司、担保公司为拟上市、挂牌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24.加大奖励力度,按照上市进程,分阶段兑现。设立市级企业上市引导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培训等。对在境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奖励50万元给拟上市企业,其中市财政每个阶段给予20万元奖励,其余由受益县市区财政予以奖励。IPO成功后,由受益财政按募集资金的5‰奖励上市有功人员,最高不超过100万。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如募投项目在我市,待公司募集资金进入国内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受益财政按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5‰奖励上市有功人员,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股票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本市项目的,由受益财政对有功人员按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市且募投项目在市内的,视同本市改制上市企业,由受益财政对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市外上市公司,但未将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本市企业,由受益财政对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成功后,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25.积极引进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或下设基金,促进股权市场发展,该类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最优惠税率执行,所缴纳税收由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0%列支扶持,并视投资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在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基金注册落户时,给予最便利的服务协助。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定期向企业推荐信誉高、实力强、满意度好的中介机构,提升上市挂牌服务质量,该类中介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照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列支扶持,后两年按照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半列支扶持。 

(六)精心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26.支持重点企业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为纽带,积极开展同业兼并、重组和联合,发展成为上下游一体化的标志性企业集团。发挥已上市龙头企业作用,通过并购重组和资源整合,引领产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对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当地政府可实行“一事一议”。 

27.鼓励重点企业做大总部经济,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广阔、规模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支持龙头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品牌、研发等综合优势,构建总部在宜春的开放型企业组织体系。积极引导重点企业依靠专利、标准和企业管理优势带动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支持龙头企业实施全球化战略,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鼓励引进世界500强总部(区域总部)和中国500强总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对重点总部企业引进实施“一企一策”激励。 

28.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或将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9.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或上交税收首次超过5亿元、2.5亿元、1.5亿元、0.5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不重复奖励),企业属于锂电新能源、中医药产业的,奖励上浮10%。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或上交税收1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不重复奖励,下同);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0亿元或上交税收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30亿元或上交税收1.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50亿元或上交税收2.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0.对新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商贸流通综合业务类先进(优秀)奖项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部委评定的物流先进(优秀)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对首次经国家评定为4A、5A等级的物流企业,在评定当年由当地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投资超3000万元的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属权限范围内减免建设规费,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着力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31.按照“抓点、连线、扩面、健体”的要求,着力推进锂电新能源、中医药、绿色食品等11个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努力创建国家级工业示范产业集群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培育壮大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前景好的市级工业产业集群。围绕加速推进产业集群,科学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抓好产业链延链、补链、壮链,切实加强信息、培训、物流、研发、检测、环保、投融资、小微企业创业、居住、购物、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生产生活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做大产业集群总量、提升产业集群水平。 

32.对新获批国家级工业示范工业产业集群、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600亿元的工业产业集群,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鼓励支持集群内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技术合作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抱团发展。鼓励集群龙头企业创办配套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创办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对建设容积率1.2左右的孵化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园进行工业地产开发用地采取优先保障政策。 

34.市、县设立产业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培育一批创新龙头企业、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研发团队,推动院校科研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仪器向中小微企业开放,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创新政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5.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集群建设。优化服务业重点产业空间布局,构建“一核一区两带”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宜春中心城区的综合优势和核心带动作用,重点发展旅游休闲、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商贸、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产业,打造赣西地区服务业核心集聚区。以丰城、樟树、高安区域性中心城市为重点,依托其良好的工业基础,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贸、节能环保服务、金融保险、电子商务等产业,支持丰樟高三地更好地融入南昌大都市圈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形成各具优势、竞相发展的区域发展新态势。沿320国道经济带,推进上高、万载与宜春中心城区融合发展,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强化联系协作,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商贸、现代物流、教育文化、金融服务等产业;沿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依托靖安、奉新、宜丰、铜鼓优良的生态环境和独特的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商贸服务、健康养老、电子商务、众创空间等产业。对新获评国家AAAA级、AAAAA级的景区,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国家级旅游品牌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重点推进物流产业集群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 

36.壮大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立足我市农业资源禀赋,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培育发展绿色有机、富硒、肉牛、中药材、油茶、休闲农业等特色农业产业。引导龙头企业向园区和优势产业集中,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力和带动力,加强技术和机制创新,创造集群品牌效应,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三产融合、绿色生态”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进一步提升集群效率和水平。每个县(市、区)集中打造1个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园,重点打造高安肉牛、丰城富硒、袁州油茶、樟树中药材、奉新猕猴桃和万载有机农产品、上高及宜丰绿色农产品、靖安和铜鼓有机茶叶等现代农业产业园。 

37.对现代农业示范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制定“以奖代补”政策,对园区投入整合力度大、服务功能全、龙头企业聚集多,产业融合度高、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按综合评定情况,给予获奖园区10万元—4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县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保障措施 

38.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实体经济、做大做强做优企业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市里将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下设“众创业、个升企、企入规、规转股、扶上市、育龙头、聚集群”七个专项工作组,分别设在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跟踪督促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配合协作,打造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培育壮大实体经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工作。 

39.广泛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众创业、个升企、企入规、规转股、扶上市、育龙头、聚集群”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讲座、集中宣讲等形式,对实施意见进行宣讲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强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报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40.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专项督查,建立健全常态化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定期进行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促使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地兑现,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在前期开展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优惠政策与我市同类型优惠政策重叠的,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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