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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相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党政办   更新时间: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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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区管字〔2017〕44

区直及驻区各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宜春市经都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禁养区的划定意见,城镇规划区和教研区等区域应划定为禁养区。按照《宜春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2013〕5)精神,各地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和产业布局需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我区作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工业经济和高新技术孵化的主战场,而且又纳入了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处在袁州新城袁河上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袁州区及周边县(市、区)禁养区划定的原则,决定将我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 禁养区范围

    (一)金园街道已征地范围内。

(二)金园街道未征地范围内。

(三)袁州区湖田、渥江、芦村、三阳镇、珠泉街道经开区已征地范围内。

    二、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与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治理。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在区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抓好落实。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关停退养或拆除。

(三)规范管理。即日起,严禁新、扩、改建养殖场(小区);经开区相关单位不再对畜禽养殖项目进行规划、立项和审批;严格禁止在居民区、水库旁及利用工业厂房进行养殖;对已有养殖场(户),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属地养殖场(户)退养或拆除工作职责。坚决查处和打击违反畜禽养殖区域规划以及各类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顺利实施。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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