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发票缴销
受理范围:个人及法人
办理机构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0795-3653939
受理条件: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所需材料:
1、发票IC卡 。
2、需缴销的发票。
办理程序: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二、事项名称:设立登记
受理范围:个人及法人
受理条件:
(一)设立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所需材料 一、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二)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五)自然人登记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六)扣缴义务人登记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办理程序:
(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个体经营设立登记、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单位纳税人)、定额核定(个体纳税人)等事项的办理流程。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2)自然人登记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扣缴义务人登记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三、事项名称:变更登记
受理范围: 个人及法人
受理条件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所需材料
(一)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四、事项名称 注销登记
受理范围 个人及法人
受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所需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程序
(一)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2、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若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4、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按规定收缴设备。
5、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即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二)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2、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按规定收缴设备。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办理时限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20个工作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
五、事项名称 发票领购
受理范围 个人及法人
受理条件 需要领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所需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程序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发放发票领购卡;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六、事项名称 税费申报
受理范围 个人及法人
所需材料 各税种申报表
办理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3)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七、事项名称 开票管理
受理范围 个人及法人
所需材料
(一)普通发票代开
1、《代开发票申请表》 。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普通发票代开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涉及差额征收和减免税款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二)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八、事项名称 企业具名发票
受理范围 法人
到窗口办理次数 2次
受理条件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开票限额。
所需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程序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发票领用簿》 ;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