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宜春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着力助推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全面实现工业、农业、旅游服务业三升级,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14〕26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宜春本地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6年起,市政府设立6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在现有农业发展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各整合安排200万元。 第三条 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支持方向: (一)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名电商企业引进、电商园区(基地)建设、电商平台建设、产品销售、电商扶贫、电商品牌建设、评选表彰和电商培训等方面。 (二)所有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商平台和园区(基地)运营管理企业等都必须是在宜春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到全市电子商务统计范畴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的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落户奖励: (一)对带动性强的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并承诺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给予最高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二)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第六条 平台建设和销售奖励: (一)对电商办公面积5000㎡以上,入驻电商平台和应用企业50家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年电子商务交易5亿元以上(其中本地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建设或管理运营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对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本地产品年电商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自建(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对投资建设或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或管理网上宜春特产专区(产业带、特色馆、专业市场等),年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建设或管理运营企业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本地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拓展线上销售。对通过自建平台或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年电子商务销售额(B2B类型)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年电子商务销售额(B2C类型)首次突破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五)对经市商务局认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国际贸易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主营宜春本地产品的网店,根据网上交易额排名,每年评选“宜春市十佳网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七)对经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批准认可的电商精准扶贫站点,建设完成后,每个站点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品牌和表彰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园区(基地)管理运营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时荣获国家级和省级、市级表彰的,按照“标准就高”的原则只给予一项奖励;对已获市级或省级称号的,再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奖金按新获得的最高级别认定的标准补足)。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每年对各县(市、区,含“三区”)电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选表彰,对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每年市财政按不超过本专项资金规模的10%核拨,专项用于支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个人等电商知识普及培训、企业家电商发展战略培训、电商专业人才培训、电商创(就)业培训以及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培训等。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公司项目简介、投资证明、销售证明、财务审计报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初次申报项目为2016年度及以前的项目)。 (二)资金审批。经各县(市、区,含“三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条 资金监督: (一)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是电商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政策兑现。 (二)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三)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办法中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